关于高能耗特定种类设备的安全监察与节能
来源:媒体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15 11:42:462007年10月24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蒋祝平委员说,修订草案一审稿第18条的规定,因有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特定种类设备的安全监察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的意见而删去。我个人觉得如果从行政管理体制角度考虑,应当由国务院研究确定,本法可以不作规定而删去,有道理。但是,有一个问题,务必引起我们高度关注,并应在法律层面上予以明确规定加以解决。我国目前锅炉等高耗能的特定种类设备,耗能巨大,加之由于我国现行的设备之设计,制造(改造)、使用环节中有关节能的法规、标准不健全,使用管理上的水准较低、节能监管以及安全监察不力等等诸多原因,造成能源浪费十分严重。据有关联的资料统计,2006年我国煤炭总产量为23.3亿吨,其中锅炉用煤达19亿吨(火力发电锅炉用煤约13亿吨,工业锅炉用媒约6亿吨),占煤炭总产量的81%。另据抽样调查,目前我国燃煤工业锅炉的平均实际热效率仅为68.72%,而发达国家的中等水准却是80%以上。如果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使燃煤工业锅炉平均实际运行热效率提高10%以上,每年就可节煤6000万吨以上。仅仅上面两个数据,就足可表明,高耗能特定种类设备的耗能巨大,节能的潜力也巨大,应当引起我们的格外的重视,并针对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特定种类设备节能降耗,安全经济运行。据此,我认为,若将高耗能特定种类设备节能监管的有关内容纳入本法修订草案中,从国家法律层面上予以明确规定,可说是更具权威,更有成效的办法。具体建议,可否在修订草案中增写一条规定:“对高耗能特定种类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改造、报废等环节,按照国务院的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督管理,在确保安全性能的同时,符合能源效率指标的要求”。
闻世震委员说,对《节约能源法》审议结果报告说明中第四条关于取消修订草案第18条,提点看法。高耗能的特定种类设备是用能大户,比如说锅炉,煤炭的80%多是锅炉消耗的,再比如,企业内部用的车辆、港口设备、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等都属于特定种类设备的范围。从节能方面看,特定种类设备占能源消耗的比重很大。为了发挥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能,从设计、制造、改造等环节强化管理和监管,应当发挥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的作用。节能不仅仅是过程的结果,而是节能寓于过程中每一个环节。节能不能仅着眼于结果,节能部门对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力所不及,但是这方面又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建议把这段话调整一下,保留下来,对做好节能工作很重要。建议在第2章“节能管理”的第13条中增加两句话把这个问题解决好,回避一下部门职能的问题,也就是在第2款之后增加“对特种设备,在满足安全性能的同时,应当实施节能监管,并满足能效标准的要求”,以充分发挥特种设施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的工作。
贾志杰委员说,我只有一条意见请予采纳,即关于不该删掉一审稿第18条的意见。我认为,这条可以在文字上进行修改,但无论如何不该删掉,因为这里涉及到特定种类设备节能问题。特定种类设备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其使用安全至关重要,其运行能效也十分重要。特定种类设备中的锅炉,每年耗煤高达19亿吨,占2006年全年煤总产量的80%以上。而我国正在使用的锅炉技术是相当落后的,能效很低,节能潜力十分巨大。特定种类设备中的压力容器,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电力等诸多行业,也存在着热效率低下的问题,节能潜力也很巨大。
王以铭委员说,我就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第18条谈一点看法。刚才贾主任已经说得很全面,我再补充几点意见。第一,原来的第18条主要涉及特定种类设备问题,特定种类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机、起重机械等8类设备。特定种类设备是耗煤耗能的大户,特别是锅炉、压力容器更是主要的耗煤大户。所以,在节约能源法里对高耗能的特定种类设备提出要求,我觉得是十分必要的。第二,法律对行政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能分工一般不做具体规定,但这也并非是绝对的,如果有利于实现立法的宗旨和目的,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和提高行政资源的使用效率,同时又是国务院领导同意的,我觉得在法律中做出适当规定也不是绝对不行的。基于以上两点理由,我建议:第一,可以考虑恢复原来的第18条。第二,如果有分歧的话,我提一条替代原来的第18条,即“高耗能的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应统一考虑安全性能和节能性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节能政策、制度和标准。”总之,我的意见是,如果恢复第18条,我表示赞成;如果不恢复的话,我建议用新的条文取代原第18条,也放在这个位置。
郭树言委员说,关于特定种类设备,过去我们不太了解,实际上涉及到的能源消耗量很大,节能的潜力也很大。所有的锅炉,包括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取暖锅炉,都属于特定种类设备。为了安全,对每个锅炉出厂的设计、质量都有要求,也有周密的监督措施,但对其节能缺乏明确要求。全国各种锅炉每年要烧18亿吨煤。各种换热器一年通过的热量相当于近6亿吨煤,可见这些特定种类设备是我国能源消耗大户。我们的特定种类设备除了要保证设备的安全外,还必须满足节能的要求,不能老在原地踏步。因为80%的能源是被特定种类设备消耗的,我们要想抓好节能,如果节能法里不把特定种类设备突出出来是不妥的。电梯也是特定种类设备,全国的电梯有几百万台,一年消耗的电相当于四分之一个三峡的发电量,电梯的节能潜力也很大。所有的高压管道也都属于特定种类设备,管道的保温、减阻也有很大的节能潜力。因此在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中,我很同意前面同志的意见,应保留有关特定种类设备的相关内容,把特定种类设备的内容去掉不好。特定种类设备的节能和其他设备的节能是不完全一样的。特定种类设备肩负两重任务,一是要安全;二是要节能,既不能为了节能而忽视安全,也不能因为只关注安全,而牺牲节能。所以我建议,对特定种类设备的节能应专写一条,在写时我们不必涉及特定种类设备归谁管的问题,但要强调特定种类设备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也必须努力降低单位能耗,实现节能。
朱育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说,建议保留修订草案一次审议稿第18条的规定,即对高耗能的特定种类设备,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办法。这一条是原修订草案中一条很重要、也很精彩的一段,因为它突破了部门法的老模式,体现了对节能的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原则,体现了对锅炉等特定种类设备实行安全性与节能性相统一的原则,也有利于监管资源共享,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